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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房地产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13   来源: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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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房地产的规定

这三点很重要!

婚前的房地产需求,是婚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新冠灾祸后,很多人不得不在房产上进行分割。

对于有房的人来说,买房不仅是自己挣钱买房子,也是对自己的责任之一!

那么,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1079条规定: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那人名下,另一方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1、婚前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身上。

2、双方当事人均无住房的,办理公证或直接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市级民政局办理公证书的,应当办理离婚手续。

3.婚前全额购房并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的。

4、一方婚前全款购房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上的,房产登记在对方子女中的,应当视为只允许购房的情形之一.

婚前房屋的分割原则

1、婚前房屋归属原则是“自愿”和“无偿”,即自愿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出的一切劳动,都应认定为自然债务。

也就是说,只要夫妻双方愿意,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任何人都不应该单独承担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有份额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例如,夫妻共有土地承包商赠与了土地使用价值较多的公司或单位的收益,被转让的一方应当返还相应的赔偿。

但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所有权归属不等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财产分割方式也不能做详细说明。

因为“有条件”的共有人享有房屋所有权。

3、婚前房屋属于婚前财产,婚后购买的不动产属于婚前共有权人。

比如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之手。

婚后的不动产由产权登记人管理(一般是指产权登记人婚后偿还房贷),房产登记人在婚后偿还房屋产权时可以明确表示出其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房地产的规定,虽说是各方面要求不同的一环,但仍有一些地方仍然适用于婚前房地产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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