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取出来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资产、财富。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些知识。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协商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主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各自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夫妻财产问题的争议解决方法;
未提出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离婚或者调解不成的,由有关组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感情已经破裂不能调解的,一般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婚姻生活存续期间所涉及到的房地产等非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确凿的证人证明,就无法认定为夫妻关系存在。
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必须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民俗新规》《婚姻法司法解释四》第七章第三款规定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对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的性质也有一定的差异,但在本条款中并不包括上述内容。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对夫妻关系中的共同所有权,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其归属,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夫妻对这些基本要素也可能存在偏差。
例如,有的夫妻婚后的收入往往超出了家庭日常支出的比例,这会导致夫妇的矛盾加剧,甚至引发纠纷。
对此,《民诉法释解释三》第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应当按照当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征及特点
(1)对男女平等原则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2)对权利义务范畴的把握。
(3)婚姻自由原则和实践经验的运用。
(4)婚姻自由原则和实践经验的广泛运用。
(5)夫妻双方对婚姻自由原则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6)对婚姻自由原则和实践经验的广泛运用。
(7)个人意愿和能力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