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男女平等。
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方式处理共有财产中的份额的不同情况。
以下是我整理的一些案例和建议。
1.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的;
2.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购置房产的,分割时对另一方应少分;
3.一方承包商重大生意破产损失赔偿的,另一半有权利要求补偿;
4.因其他原因造成夫妻关系破裂,协商未果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5.一方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另一半有权利要求撤销该不动产;
6.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如不达成一致,视为对财产的公证,侵犯了对方利益;
7.婚内出轨、家暴等严重伤害婚姻忠诚行为的发生。
8.一方被宣告失踪或其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状。
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应当依法给予批评教育和指责!
9.一方因照顾子女、老人和经济困难,承担家庭重担的,另一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10.另一方因抚养子女、协助工作等工作,负担较多的债务,对方有权利要求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11.双方在财产问题上的观点不一致。
例如,一方认为自己赚钱很多,另一方认为赚得不多;
另一个人认为自己的收入少,可以得到更多的权益;
或者,一方对事业的追求更高,另一方对职业的追求更低。
12.婚外情、通奸类案件多发生于已婚夫妇之间。
如果配偶一方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则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并向法院申请解除与他人的关系。
李冰冰(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