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谈谈新婚姻法的房产分割。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不能协商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定和解决。
《民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结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的。”对于房地产的规定,大家应该怎么理解?
根据《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土地承包管理条例》(下称意见)第一千三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或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权利要求改变该不动产;
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为自己个人的除外,”
对购房人的合理性进行了详细说明之后,发现以下几点可以作为参考:
第一条】婚前父母出资买房,产权证登记在对方儿女名下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依照约定只归属一人的不动产。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婚前一方婚前全额购房并取得所有权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变更。
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婚前购房的房屋产权登记人才能成为该不动产的产权继承人和被执行人。
第三条)婚后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购买房产,产权登记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变更。
例如,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银行贷款,另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第四条:一方以个人债务为由借款给别人的,应当认定无效,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而产生的收益和权益属于各自所有的,另一方不得少分;
如果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特殊需求,双方有特殊价值的,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第六条:一方婚内出轨、实施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严重损害了配偶感情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